党建工作

麻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1
点击:

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落实到位的关键措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落实《徐州医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证学校及学院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责任追究的目的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警醒党政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学校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l.从严治党的原则。对违纪责任者,一律严肃查处,严禁以功抵过、以经济处罚代替责任追究。

2.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责任大于下级责任:“班长”责任大于班子成员责任。

3.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依法依纪办事,重事实,重证据,严格区分错误性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规定》和学校《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六款,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8.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领导干部对下属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伪证,隐瞒违纪事实,妨碍调查取证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或者包庇、纵容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领导干部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伪证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样,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政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如有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的,被追究人单位必须写出情况报告,责任人同时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责任内容作出自查,一并交纪委或监察处;

2.纪委、监察处对责任追究事实认定以后,向校党委或校行政提出处理建议;

3.学校研究决定后,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登记表》,连同情况报告、自查材料和学校处理意见书一并存入廉政卷宗备查。

4.实施责任追究要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实施领导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作出书面报告,同时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五、责任追究的要求

1.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由直接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负责查清情况,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学校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调查处理。

2.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分清确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3.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