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010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或因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5.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6.毕业实习期间在实习岗位发生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无故旷实习累计30学时者或出科考核不合格者;
7.作结业处理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各院、系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再经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并汇总各院、系报送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提交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形成决议;
3.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2010级执行。